刘思明(司法热点:从《欢乐颂》刘思明之死谈司法实践中的“过劳死”)

2025年02月20日 来源:点击:

前段时间热播、改编自同名小说的电视剧《欢乐颂》,在观众中既收获了口碑,又引发了许多热议话题。除了对都市白领工作生活中一些现实问题的浪漫主义讲述,剧集中还穿插了不少近年来热点社会问题,比如炮灰角色--刘思明,霸道女总裁安迪手下PC市场经理,因熬夜弥补自己在收购方案中出的纰漏导致猝死(为构建和谐社会需要播出时被修改为“深度昏迷”)。

刘思明"过劳死"的话题引起网友热议。站在劳动者角度,不少网友认为这一事件塑造了安迪的阴暗面,是企业管理者强制加班,不顾员工休息权的缩影。也有网友指出,剧中刘思明心思不在工作上、工作时间研究股票、缺乏责任心、重要方案漏洞百出,这些也预示了他的结局,站在企业管理者的角度,安迪"发飙"、对其施加压力,要求其完成分内工作无可厚非。孰是孰非,司法实践中刘思明"过劳死"又将如何处理呢?

"过劳死"(Karoshi)一词于上个世纪80年代首先出现于日本,是一个社会医学概念,其特点是因工作过度、积劳成疾致突然死亡,常见原因如压力引起的心脏病发作或长期疲劳而中风致死。我国目前的立法中既没有"过劳死"的定义,也没有相关认定标准与针对"过劳死"的处理办法,类似刘思明事件在我国现有法律规定的体系下如何处理?是否属于工伤?

司法热点:从《欢乐颂》刘思明之死谈司法实践中的“过劳死”

首先,"过劳死"不是我国法律规定的应"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列举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几种情况,归结这几种情况,不难发现,除第(四)与(六)项外,认定工伤的要素主要是"三工原则",即"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过劳死"从性质上不是"事故"更不是"意外伤害",故而不能因此纳入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同时,尽管我国台湾地区将"过劳死"与职业病挂钩,其认定标准可参照《职业病审查准则》,但大陆立法并未将其归入职业病之列,没有相关的参考标准,因此"过劳死"亦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职业病范畴。

其次,"过劳死"可以有条件的作为"视同工伤"处理。并非所有的"过劳死"都能"视同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该条规定对视同工伤的情况做了严格的限定,即必须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当场死亡或者经抢救无效死亡48小时内死亡。回到《欢乐颂》,通过安迪boss老谭的描述,我们得知刘思明是凌晨在家中回复安迪邮件的时候突发疾病猝死的,这样是否能作为视同工亡处理呢?实际上不能一概而论,在真实的案例中,我们往往要考察很多方面的内容,比如员工所适用的工时制度、事发当时员工是否确实处于工作状态、工作是否由公司安排等,而如果很难证明员工是在工作中猝死,或者即使有证据表明是在工作中发病,抢救超过48小时候死亡的,既不会被认定工伤,也不能以"视同工伤"享受工亡待遇。例如陈元生等诉东莞市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确认纠纷案,陈远生主张其妻李某因长期加班、工作压力大、劳累过度等导致脑溢血经抢救无效死亡系属工伤,请求撤销东莞社保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原审及上诉法院均以李某抢救时间超过48小时、未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关于"视同工伤"规定为由裁定驳回死者家属请求。

结语:"过劳死"立法待完善

现阶段看来,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视同工伤"规定取得相关补偿对于"过劳死"死者家属而言是一条过窄的独木桥,相关规定也十分不明晰,家属为了获得补偿,往往通过各种方式甚至不得以的激烈手段与企业对抗,而企业为了社会舆论、商誉等多方考虑也往往会背负高于法律标准甚至没有法律责任的赔偿。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大众眼中的"过劳死"事件成倍增长,明确的法律界定和规制对避免发生社会矛盾、深化劳资对立情绪有着重要意义。一方面,让确实因工作比例失衡积劳成疾的劳动者得到应有的法律保障;另一方面,避免让企业因时间、场所这样流于形式的认定标准背了"压榨员工"的黑锅。

有网友吐槽刘思明的猝死也可能是因为加班时发现股价暴跌,一时受到刺激而亡。这句玩笑背后却潜藏着"过劳死"立法上的难题,即证明"过劳"和"死"之间的因果关系。如何去量化"过劳",什么样的疾病被圈定在过劳可导致死亡的范围内,以及如何去证明工作负荷与突发疾病间的因果关系,这是我国相关立法亟待解决的难题。反观"过劳死"立法相对完善的日本,既有对衡量"过劳"的标准,如劳动科学研究所CFSI(蓄积疲劳症候指数)调查标准和中央劳动灾害防止协会"疲劳蓄积度诊断标准",可供司法机关在断案时参考,又明确了可被认定"过劳死"的疾病范围:脑血管(脑出血、蛛网膜下出血、中风、高血压性脑病)、心脏(心肌梗塞、狭心症、心脏骤停和玻璃性大动脉瘤)。更重要的是,其对工作负荷与发病关联情形进行了细分和定义。

当然,完善"过劳死"立法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日本这套相对完善的体系,也是自上世纪80年代首次提出"过劳死"概念之后摸索三十多年而来。那么在法律规范出台之前,劳动者和企业如何避免类似的悲剧上演,在经济发展和生存的双重压力之下是否有可解之法?当"加班"避无可避时,如何合理制定工时制度,是企业可以采取主动规避"过劳死"风险的捷径之一。

相关文章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