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信-银信合作业务投向用途合规要点

2024-01-13 12:16 来源:爱美欣 浏览量:

商业银行经常通过银信合作规避贷款投向,银监发〔2017〕55号《关于规范银信类业务的通知》对相关要求进行了明确:

1. 商业银行对于银信通道业务,应还原其业务实质进行风险管控,不得利用信托通道掩盖风险实质,规避资金投向、资产分类、拨备计提和资本占用等监管规定,不得通过信托通道将表内资产虚假出表。

2. 信托公司在银信类业务中,应履行勤勉尽责的受托责任,加强尽职调查,确保信托目的合法合规,不得接受委托方银行直接或间接提供的担保,不得为委托方银行规避监管规定或第三方机构违法违规提供通道服务。

3. 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开展银信类业务,应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将信托资金违规投向房地产、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股票市场、产能过剩等限制或禁止领域。

综上,银行在开展银信业务时不能规避资金投向,特别是不能将信托资金违规投向房地产、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股票市场、产能过剩等限制或禁止领域。

根据2022年12月30日银保监会《关于规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有关事项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稿)》,信托公司需落实主体责任,对照信托业务新分类要求严格把握信托业务边界,不得以管理契约型私募基金形式开展资产管理信托业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开展通道业务和非标资金池业务,不得以信托业务形式开展为融资方服务的私募投行业务,坚决压降影子银行风险突出的融资类信托业务。此文将银信合作业务合规责任加强给信托公司,信托公司在合规管理方面承担更大责任。

但同时,文件规定信托公司开展资产服务信托业务,应确保信托目的合法合规,提供具有实质内容的受托服务,不得为各类违法违规活动提供通道服务,原则上不得以受托资金发放信托贷款。根据上述要求,银信合作开展结构化融资的业务空间将进一步压缩。

征求意见稿对于信托贷款留了一个口子,文件规定信托公司确实基于委托人合法信托目的受托发放贷款的,应当参照《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进行审查和管理。根据《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商业银行受托发放的贷款应有明确用途,资金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资金用途不得为以下方面:(一)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禁止的领域和用途。(二)从事债券、期货、金融衍生品、资产管理产品等投资。(三)作为注册资本金、注册验资。(四)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或增资扩股(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其他违反监管规定的用途。银行在开展表内贷款时需遵循的投向合规要求,信托贷款同样难以避免,银行从业人员在进行相关业务开展的时候,仍然应从严把控投向用途合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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